张家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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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简朴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3.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从严核定面积。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
正局(处)级 | 24 | |
副局(处)级 | 18 | |
局(处)级以下 | 9 | |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5.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报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由使用单位在核定总面积内统筹合理安排。同时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只任有职级的,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含职务、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
7. 挂职人员办公用房,按照挂任职务,由挂职单位按政策标准安排办公用房,并在挂职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挂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8.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9. 超标办公室整改,应优先采取调换或合用方式,多动人、少动房。对滥用工程改造方式甚至搞形式主义整改,导致办公室内的卫生间、休息室、阳台或其他区域“一封了之”弃置不用,或将其隔离出办公室后继续供个人专属使用,以及任由隔断后的空间闲置浪费等现象,应当予以纠正。
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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