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3-25       发布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 分享至: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请选择主题分类 -----      文号:     索引号:430/162078798984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释说明: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具体举措,也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内容。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央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2018年9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了《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于2020年8月印发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有偿保障场所和其他机关保障房地产等。

解释说明:在明确了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明确了“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在《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内;同时,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将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并对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的种类进行了说明。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解释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并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核报和审批、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直部门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日常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公用房配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按办公用房配置、资产处置等有关规定办理。

各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根据办公用房变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账务调整手续。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自觉维护办公用房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部门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事项,归口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解释说明:本条是按照《中央办法》《省办法》提出的“四统一”的管理体制,全方位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这是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省党政机关管理实践经验总结的制度成果。

关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对应《省办法》的规定,考虑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实际,分别作出规定:市级层面,横向上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由机关事务、行政审批、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管理、监督等职责;纵向上主管本级、指导下级。对于各县(区)来说,则未作统一规定,由各县(区)参照《实施办法》规定,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依此做好本级和指导下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对部门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有关事项,适当授权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但有关事项需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资产划转,权属证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保管。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权属证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解释说明:权属统一登记是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推进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强化统一配置、实现调余补缺、解决“苦乐不均”问题奠定基础。

关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管、派出机构的登记主体问题,考虑到部分垂管部门层级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按照《省办法》“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自行确定。关于权属备案,主要是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籍统一管理,为审核处置利用事项提供资料支撑。

第六条权属登记具体情形】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实施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资料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权属已作登记且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将有关变动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与变动批准文件资料、图件和权属证书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属登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以及原项目单位已撤销、合并的办公用房权属,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实出具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经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登记手续。

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调处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办公用房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费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加快办理,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权属登记所需经费列入产权登记部门预算。

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权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解释说明:本条与《省办法》相同,与《中央办法》主要条款相比,为新增内容。主要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历来是办公用房管理的“老大难”问题。因此,《实施办法》对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提出了分期分批、先易后难推进实施的要求;着重针对权属统一登记中的有关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重点、疑点问题以及相关措施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本条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时权属不清、有争议的相关情形处理,同时,为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对统一申请流程、资料要件、时间期限等内容一并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使用单位为办理主体,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做好计划统筹和工作安排,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的要求。

第七条资产台账管理】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解释说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有利于摸清摸准家底,及时了解变化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产权人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权属统一登记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机关事务、行政审批、财政等职能部门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对实际运行状况最为了解,因此使用单位也有义务、有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分台账,并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八条信息统计报告】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及下年度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和处置利用计划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负责建设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县(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解释说明: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动态掌握办公用房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科学制定办公用房管理相关政策具有积极意义。而信息化是加强办公用房基础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是今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落实《省办法》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效执行的先决条件。基于此,本条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并逐级上报。

国管局已建成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按照《关于做好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字〔2019〕22号)通知要求,各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托全国数据库通过专用网络按年度定期报送。

第九条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解释说明:办公用房档案是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保存和利用好档案,对于掌握了解办公用房形成的历史沿革,对于实际工作的借鉴参考,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混乱、保管不力,丢失现象严重。鉴于此,《实施办法》按照《省办法》的规定,强调了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于使用单位归集原始档案和移交问题,主要是考虑目前办公用房历史档案多数分散在使用单位,因使用年限普遍较长,在管理人员更迭中很容易造成档案案遗失。为切实做好档案的归集,考虑首先由使用单位对历史档案查找和补齐后,再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配置规划】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解释说明:因历史原因所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普遍缺乏统筹规划,大部分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分散在城市各区域。这种现状造成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和服务管理人员重复配置,机关运行成本高,工作效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为此,本条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

本条内容的制订《实施办法》与《省办法》相一致,主要是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和精神,从节约集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等方面考虑,提出了“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等方面内容,以避免资源重复配置。但同时也应注意,在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制定配置保障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有序实施,并且不得违反严控配置“入口”原则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省关于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配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从严核定面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解释说明:配置方面的标准有2个,即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建设标准与建设以及后续使用管理相匹配,租金标准与办公用房租用、有偿使用等相匹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对建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租金标准则是由各地根据实际制订。考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物价、人工费不断变化,提出标准应动态调整,避免成为“僵尸标准”。

第十二条【配置方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配置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解释说明:办公用房配置是“入口”,需要严格控制。本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的4种方式,旨在强调“调、换、租、建”都是配置方式,转变“需房必建”的观念,明确了办公用房的申请流程。同时,按照优先顺序,分别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具体规定,即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存量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才能采用建设(含购置)方式,体现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调剂】  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集中、就近、适用的原则,根据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结合实际需要及行业特点,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从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不足满足需求时,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安排使用。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存量办公用房的整合调剂,有利于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因此,调剂是配置办公用房应首先考虑采取的方式。

第十四条【置换】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差价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本条进一步提出“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区分“置换旧房”“置换新房”两种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审批程序,强调“置换新房”应当履行建设审批程序,避免两种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置换功能结构不符合办公用房要求的房屋,改造投入大,使用效果差;二是规避审批,先由企业出资“量身打造”办公用房,再以置换名义进驻。同时,2014年4月29日,由省委省政府印发并施行的《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直接或者间接购置房地产商开发的写字楼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此,在置换或购置办公用房时,使用单位要回避开从开发商购置相关房产用于办公。

第十五条【租用】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租赁费等费用安排到使用单位年度预算,并由使用单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租赁合同(协议)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租赁费等费用安排到使用单位年度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租赁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根据市场行情,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程序,并规定了两种租用模式,一是由使用单位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申请,二是条件具备的(如一些办公用房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县党政机关以及集中统一管理较好的地区),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总体需求统一租用,再按标准给使用单位配置使用。租金标准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综合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遵循简朴实用、安全节能原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核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经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核报同级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涉及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市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核定工程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市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代建,核定投资低于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可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实施。各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核定工程投资低于500万元的,可以参照执行。

解释说明: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与中央2013年“约法三章”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2013〕36号)有关要求相一致。尽管当时“约法三章”提出了5年内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纪律约束,但在2018年4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巩固国务院‘约法三章’成果,继续严控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明确要求。即继续严控党政机关停建楼堂馆所的政策,当前没有变化和调整。因此,《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与中央现行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施办法》是我市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首部制度,立足管长远、管长效,而且在建设项目审批上突出体现了从紧从严的原则。

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本条在基本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强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根据我市实际,对党政机关各层级,相应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填补了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的空白。

关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主要是指对使用现状、功能使用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查能不能通过调剂、租用、置换等方式解决办公用房。

关于本条最后一款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规定,主要政策依据为《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七章办公用房的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统一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交钥匙”工程。市、县两级加快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规定,参考《省办法》,对市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以500万元为界限标准,分别做了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实施办法》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范围,即配置所需资金,均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既包括建设、购置所需资金,也包括租房经费,以及置换可能需要的资金。

第十八条【配新交旧】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 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办法》考虑到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单位,有的属于“补差”性质,新配置后即使加上旧房面积也可能不超标,不一定“交旧”,因此,明确腾退范围为“超出核定面积的部分”。此外,明确腾退时限为“自搬入新办公用房1个月内”,“搬入新办公用房”是指从新房具备进驻条件,开始搬家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协议使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使用单位制订使用方案,制作办公用房使用电子版图。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解释说明:签订使用协议、核发分配使用凭证,有利于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日常使用行为。权属统一登记后,为避免频繁开具权属证明文件,提高工作效率,使用单位可以凭分配使用凭证,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常规事项。关于分配使用凭证的使用,需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建立起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使用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报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需要在不同单位同时配备办公用房的,涉及市级党政机关的县处级负责同志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执行。

   挂职人员办公用房,按照挂任职务,由挂职单位按政策标准安排办公用房,并在挂职结束后1个月内腾退挂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解释说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2018年8月18日中央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于办公用房的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和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备案,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手段。

关于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办公用房使用问题,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及《河北省省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10号)等有关规定,强调领导干部使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明确了县(处)级领导干部使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的审批流程。

明确了挂职人员办公用房配备标准。

关于工作人员调离、退休问题,主要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在2个月内腾退”。收回期限定为1个月,《中央办法》、《省办法》在充分吸收了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的,因此,我市《实施办法》对收回期限未做变动。

第二十一条【开放式办公】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充分体现了节约集约使用办公用房的理念,其中,通过去除内部的门窗和墙体隔断,实现大开间集中办公,可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房间使用面积;对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在不破坏墙体和地面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隔断和敞开,操作简便、使用灵活。

第二十二条【占用机关办公用房】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关于企事业单位、协会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并对腾退时限等作了细化,旨在进一步巩固办公用房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其中,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22号白头文件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第二十三条【机构调整、撤并等情况处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解释说明:针对党政机关机构变动中的办公用房騰退移交问题,本条明确了机构调整、转企和撤销3种情形下,办公用房的核定、腾退等的处理原则。关于转企单位办公用房问题,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其中,考虑到机关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用于保障机关办公需要,在当首从严控制建设的背景下,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有偿使用,如机关单位有使用需求,还应及时收回统筹利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解释说明: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对于具备条件的,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可以形成规模优势,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办公区物业管理水平。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主要是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要,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这也是办公用房标准化管理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租金制】  研究探索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解释说明:《中央办法》本条主要是在借鉴部分国家实施办公用房租金制达到优化配置、节约成本的良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考虑到,租金制在办公用房管理领域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我省乃至国内尚未有成熟的租金制管理经验,《实施办法》参考《省办法》把今后研究探索实行办公用房租金制正式提到议事议程,既是贯彻《省办法》要求,也是我市强化使用单位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和约束力,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的实际需要,待有成熟的可行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第五章   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六条【维修改造分类和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豪华装修。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大中修和改造。日常维修是指修复、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包括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更新等。

解释说明:《实施办法》本条结合中央、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做法,将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改造三类,其主要依据是《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2013〕36号)有关“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规定,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了具体区分。维修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的问题出现。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我省实际。

第二十七条【日常维修】  使用单位负责对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及时修复,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解释说明:本条明确日常维修的责任单位为使用单位,经费解决途径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大中修及改造】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市直部门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求,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的维修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核实预算资金,大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中修项目由使用单位实施,经费纳入使用单位年度预算。

市直部门办公用房改造项目,由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核报市政府审批。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其中涉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职能的,由其出具审核意见。

各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维修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解释说明:通过维修改造消除办公用房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是保障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主要手段,客观上需要提前做好制度设计,避免管理缺位。关于第二款大中修项目、第三款改造项目审批程序问题,主要参考《省办法》,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2013〕36号)规定,“省直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经省直机关事务局初审后,其中维修项目报省政府审批,改造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省直机关所属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本条作了具体细化。

第二十九条集中办公区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大中修及改造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大中修和改造项目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解释说明: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的日常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大中修和改造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处置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清查甄别,在保证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申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经本级政府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部门不得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权属处置申请事项。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用途管制,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因城乡规划调整,实施城市改造、交通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需征收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或收储相应土地的,应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定办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因迁移、迁建、转企改制等具备划转办公用房权属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具备划转条件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

解释说明:《中央办法》本章制订的初衷是,在2016年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发改委、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全国范围内“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后资源闲置问题”专项调研工作中发现,在建搁置、建成未用、腾房空置3种形式的办公用房资源闲置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亟需妥善解决。本章主要内容就是为解决现存问题,同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发生新的问题。其中,本条例明闲置办公用房需要处置利用的5种情形,明确了可以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即调剂使用、转变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省办法》根据我省和省级机关以往处置利用工作的实际和经验,为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补充规定了“相关部门需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权属处置申请事项”的要求;另外,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避、化解处置风险,考虑到近年来,征收、划转事项增多的实际,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提出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我市《实施办法》未作改动。

第三十一条【跨系统跨层级调剂】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市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级党政机关与中央国家、省、市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核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是针对目前系统与系统、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闲置办公用房调剂渠道未打通,闲置国有资产无法有效盘活的现实问题,本条从3个层面分别明确调剂使用的具体程序,促进同一区域内的闲置办公用房在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合理流转,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十二条【转换用途、置换、出租】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各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需出租的,需经本部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租赁协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楼(院)管理单位按年度签订。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解释说明:本条遵循《中央办法》、《省办法》主要内容。国管局在《中共办法》起草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很多地方根据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将难以利用的办公用房改为医疗教育、健康养老、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共服务场所,既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闲置问题,又促进了政府公益事业发展,节约了财政资金。为鼓励推广,本条对此种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提出,也可按规定置换为其他资产。

关于办公用房出租问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中央办法》制订时考虑到,《条例》的精神是禁止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为了有效解决办公用房清理后资源闲置问题,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必要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将“出租”这个出口打通并进行规范。因此《实施办法》参考《中央办法》、《省办法》明确规定,一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二是只有闲置办公用房才允许出租,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同时要求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楼(院)管理单位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三是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拍卖】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由使用单位报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解释说明:对于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闲置办公用房,本条明确了公开拍卖的方式,以及拍卖收益的管理要求,即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公开拍卖作为处置的最后一种选择方式,有利于盘活资产价值,实现资产向资金的转换,充实财政实力,更好地服务全局工作。

第三十四条【拆除】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或者项目建设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业部门的检测鉴定书,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拆除,并办理相应权属注销手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解释说明:本条为《省办法》新增内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有部分闲置办公用房既无改造重新利用价值,又被鉴定为危房或因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建设需要拆除,以及拆除后需办理权属和资产账务核销等后续实务工作要做,并且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未规范拆除处置程序。因此,《省办法》对其进行了相应规范,我市《实施办法》增加了对拟拆除办公用房需提供专业部门的检测鉴定书的要求。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内部自查和部门监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解释说明:本条分别从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3个层面,明确各自在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责,使用单位规范内部自查,管理部门严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巡检考核】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历行节的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本条规定的巡检包括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2个层次的检查;考核方面,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将巡检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解释说明: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的公开,能极大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有利于巩固和深化办公用房清理整治成果。本条明确了办公用房务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都属于公开内容,并明确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的平台。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解释说明:本条分别针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列出详细的违规情形清单,严格“照单追责”。有清单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追究与巡检考核、信息公开等制度共同构建起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体系,扎实筑牢底线、红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技术业务用房管理】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党政机关需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核定。其他管理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释说明:本条规定将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并要求制定和完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关于权属统一登记,主要考虑是,各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客观上普遍设置了一些技术业务用房,往往与办公用房合并建设或在办公区内配套建设,很难完全区分开来(尤其是同一办公区、同一楼内,资产权属、配套设施设备难以拆分),有必要统一登记。关于设置技术业务用房,严格、规范管理,主要考虑是,从实际情况看,技术业务用房缺乏统一规范标准,不同行业间技术业务用房执行标准存在实际的差异,并且主要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与办公用房混用、相互转换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中,也发现一些单位通过将超标用房定性为技术业务用房,规避整改的情况,有必要针对不同行业区别对待,完善标准、厘清性质、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配套规定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解释说明: 2018年9月20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冀事管〔2018〕71号文件,要求各市要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10月底前梳理已有涉及办公用房管理的政策文件并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和标准,确保《实施办法》能落地、可推进、易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主党派和不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党政机关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出台新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解释说明:考虑到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不一、情况复杂,其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相关办法后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解释工作】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和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17 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张家口市政府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